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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理假+生理假領半薪 1年33天

 

勞動部表示,女性勞工請病假及生理假,1年最多可請33天,雇主應該付給半薪。如果已達年度病假天數的法定上限卻仍然有生理假需求,雇主應該給假但可以不給薪。(李人岳報導)

 

為了明確界定女性勞工請生理假的規範,勞動部公布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第14條解釋令,規定受雇者在年度內所請併入病假的生理假連同病假,如果達到病假天數的上限卻還有生理假的需求時,雇主應該給假,但可以不給薪。

 

勞動部進一步指出,根據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規定,女性每年可以請3天生理假,如果超過3天則併入病假計算。另外根據「勞基法」,勞工每年可請未住院的普通傷病假有30天,工資折半發給。因此,每年併入病假的生理假連同病假最多合計可達30天,加上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,共計有33天,雇主應該付給半薪。如果超過總計的33天後,仍然必須請生理假時,雇主仍然應該給假,不過可以不給工資。

 

勞動部舉例,勞工到今年8月底止,已經請了30天病假,又1、2、3月每月各請1天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,已達到請假日數上限。假如這名勞工在9月到12月間,仍有請生理假的需求,每月仍可請1天生理假,但雇主可以不給薪資。勞資雙方之間的約定如果優於性平法,則依雙方的約定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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